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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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举行
本报记者 陈晓青

  本报讯   昨天上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举行。据了解,此次会议将通过《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也将在此次会议上初审。
  省文物局将有行政执法权
  据记者了解,即将通过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建议,在法规中应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并确立了省文物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建议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草案修改稿中还建议规定,国有文保单位可以向公众开放,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控制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人为本、关注弱势
  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体现了人性化原则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实施办法草案注重关注弱势群体,突出保护人身安全。其中建议规定: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喷涂或者放置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从实施办法草案来看,我省有望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方面先行一步。草案建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以支付和垫付交通事故伤者或者死者因当事人无力支付的抢救费、丧葬费等费用。
  实施办法草案还建议规定: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渔业管理新增环保框框
  记者发现,即将通过的《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稿中专门增加了“渔业环境保护”一章,对渔业水域及周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口设置、排污单位责任,特别是渔业生产者的渔业生产自身污染防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直接泼洒使用对公共水域有毒有害的渔用兽药、农药。
  另外,为保护渔业物种生态平衡,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了“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规定。
  据悉,该条例有望在明年4月1日起实施。
  多项措施确保百姓吃得放心
  在本次会议上,副省长金德水代表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做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了去年12月开始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以及专项整治的成效。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省政府将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即在广大农村开展“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力争到2007年,连锁超市和放心店在全省乡镇及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基本普及。
  另据了解,省政府还将深入开展各个专项食品安全整治,确保与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粮、肉、菜、奶等食品的安全。